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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促進夜間經濟發展若干政策規定》 正式印發,從2022年開始執行,有效期2年,到 2023年。政策中共有11條扶持政策,對夜間開展餐飲活動、延時經營、文體活動、文藝演出、夜間旅游等等都會給予獎勵補助,下面來看看政策全文,有想要申報的,可以執行小編了解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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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
(一)開展夜間經濟評優。
1. 開展夜間經濟示范街區、示范門店評選。對獲得夜間經濟示范街區、示范門店的,授牌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50萬元、 2萬元。
(二)推動夜間餐飲消費。
2.鼓勵開展夜間餐飲消費活動。各地美食城、美食夜市廣場、美食一條街等美食街區,開展美食節、餐飲嘉年華、啤酒節、小龍蝦節等夜間餐飲主題消費活動,在商務部門備案并經認定且經營活動連續達到3 天以上(含3天),給予活動舉辦方一次性補助3萬元。
3.鼓勵餐飲休閑企業 24小時經營。對限額以上連鎖餐飲企業每新增一家 24 小時經營門店且營業一年以上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鼓勵商場延時經營。
4.鼓勵商超、商業綜合體延時經營。對 22∶00 至次日8∶00 延時經營產生的電費,低谷時段年用電量超過 100萬千瓦時的商業用戶,經申請核實可給予不超過低谷時段 20%的電費補助,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夜間文體活動。
5.對有固定場館(場地)、常態化演出人數10人以上(含10 人),每場演出時長不少于40分鐘,全年夜間時段(18∶00-至次日 6∶00)演出50場以上的夜間特色街區、旅游景區,給予舉辦方一次性補助20 萬元;演出100場以上的,給予舉辦方一次性補助50萬元。
6. 在市域范圍內,組織各類商旅文體經營主體、單位開展大型綜合夜間文娛主題活動,持續3天以上(含3 天),按其活動總投資額的20%給予舉辦方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 20萬元的資金補助。
7. 支持舉辦電競、足球等夜間體育比賽, 夜間時段(18∶00- 至次日6∶00)舉辦或承辦國際性、國家及、省級體育賽事且符合舉辦品牌體育賽事資質的體育機構,經體育部門認定,給予實際總費用 30% 補助,單項賽事分別不超過 50萬元、4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五)鼓勵發展夜間旅游。
8.對旅行社年度內組織旅游團隊在本市域內住宿1晚并游覽我市兩個以上收費景點,游客數累計達到 2000人以上(含2000人),給予旅行社每人5元獎勵; 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覽我市兩個以上收費景點,游客累計數達到2000人以上(含 2000人)的,給予旅行社每人10元獎勵。以上單個旅行社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六)扶持精品文藝演出。
9.對納入"歡樂蕪湖 周末劇場" 品牌,在我市承辦獲全國"五個一工程獎""文華獎""群星獎…中國戲劇獎 "曲藝牡丹獎"音樂金鐘獎""舞蹈荷花獎" 以及"國家優秀保留劇目大獎""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精品劇目"的?。ü潱┠康囊归g整臺演出活動 ;世界著名文藝表演團體或國家及文藝院團表演的歌劇、戲劇、話劇、交響樂、芭蕾舞等品牌和新業態演出,按照夜間營業收入的30%進行補助,多場演出同一?。ü潱┠孔罡卟怀^50 萬元。對引進的高端實景、主題、室內外秀場等各類夜間文旅演藝項目,按照營業收入的30%進行補助,多場演出同一劇(節)目最高不超過 20萬元。高校、企業等社會主體對外開放演藝場館進行公益性演出(演出須經文化部門審核同意),按照每場 5萬元進行補助。對按照文旅部門要求,在鄉村旅游聚集區、城區公園、廣場以及城鄉游憩空間等場所進行夜間公益性演出的劇團(非文化下鄉),按照每場5萬元進行補助,每年每個景區不超過50 萬元。
(七)鼓勵開設夜讀空間。
10. 對開設 24小時非國有書店、24 小時非國有圖書館(未納入城市書房體系,且提供24小時提供人工服務),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的給予每年10萬元補助。
(八)鼓勵開展數字促銷。
11.對各縣市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以下同)組織開展的商貿文旅類發放消費券數字消費活動,市級財政以各縣市區實際消費券發放金額按比例給予補助,其中縣市補助比例為20% (含無為市、南陵縣、灣汕區、繁昌區)、區50%(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每個縣市區政府當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萬元。
二、附則
12. 本政策規定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其它政策內容重復的,按"就高不就低" 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的同一活動、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申報。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規定內的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13. 除已明確由市、縣市區(開發區)級財政分別承擔或特定比例承擔的項目外,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市區 (開發區)兩級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其中,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
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沚區、繁昌區)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 4∶6比例承擔。
14.對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擠占獎補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 427號)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5.本政策規定涉及商貿文旅體育等,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并制定實施細則。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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