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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宿州市 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申報獎勵補助政策盤點如下,申報條件要求、流程是怎樣的?本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說明, 我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產生的科技成果,獲國家和省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通過專家評審的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創板掛牌企業成果轉化項目等,直接進入省科技成果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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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申報獎勵補助
探索設立科技創新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基金,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對市內高校院所在宿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科技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 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我市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宿州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技術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 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高校院所與企業在宿州聯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 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及以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 給予獎勵。
宿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申報條件
省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向省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機構開放,供其從中擇優遴選投資項目。
子基金的設立
子基金設立方式包括與社會資本,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市、縣(市、區)、高新區(開發區)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或對已有的創新創業投資基金增資設立等。
子基金分為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和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兩類。
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主要投資區域內具有比較競爭優勢領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形成省市(縣、區)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合力。一般由市、縣(市、區)、高新區(開發區)財政性出資平臺提出申請。
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成果轉化投資類子基金,聚焦1-2個專業技術領域,支持領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做大做強。
子基金設立應通過公開征集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子基金應當在安徽省內注冊,經營范圍為科技創業投資,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子基金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應不低于5000萬元;申請者為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其實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 1000萬元。
子基金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擬設立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有較強的募資能力;
(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全國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系統中備案;
(三)具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增值服務;
(四)至少有2名具備5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機構團隊核心成員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至少有2個創業投資成功案例;
(五)有切實可行的募資方案和投資計劃;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董監高人員(或合伙人)、核心投資團隊成員未受到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七)子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
第十六條 子基金申請者應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子基金組建或增資方案;
(二)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承諾書或出資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投資企業近期的審計報告;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與省引導基金共同發起設立子基金的,申請者除符合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已確定,其他出資人(或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已草簽發起人協議、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
(二)單支子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其中省引導基金對單支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額的 30%,且不作為子基金第一大股東或最大出資人,子基金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
第十八條 已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申請省引導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比例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省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資,省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同等比例出資,并在其他出資人出資后再行出資。出資人應于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個月內完成首期實繳出資,首期出資不低于總規模的 30%。
子基金存續期一般不超過6年。在子基金股權資產轉讓或變現受限等情況下,經子基金出資人協商一致,最多可延長 2年。
子基金設立流程:
(一)設立申請。擬與省引導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的主發起人,向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
(二)形式審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受理子基金設立申請并進行形式審查。
(三)盡職調查。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向專家咨詢委員會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四)投資審核。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省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盡職調查報告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五)社會公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咨詢委員會審核意見,對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審議,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子基金向社會公示。
(六)批準設立。對公示無異議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準出資設立子基金,并向社會公告。
(七)簽署協議。省引導基金公司與子基金出資人簽署合作(合伙)協議。協議應明確約定資金到位序時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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