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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蜀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蜀山區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蜀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3日
蜀山區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化項目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全區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家及省、市信息化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區政府投資或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含上級專項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
(二)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總投資比例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四)上級政府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區政府各部門、各鎮街、開發區、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化項目管理包括項目規劃、年度計劃編制、立項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實施、變更、驗收、資金管理、績效評估、運行維護、審計監督等。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按照“統一規劃、整合資源、統一標準、務求實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適用、共享、節約”的原則,重點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資源共享的信息化項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數據資源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區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數據資源局。
第六條 區數據資源局、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招管局、項目主管單位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項目管理工作。
區數據資源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區信息化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組織實施、驗收、績效評估等工作,并在系統開放性、資源共享性、技術先進性等方面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
區發改局負責配合區數據資源局開展項目年度計劃編制、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將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列入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庫。
區財政局負責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年度計劃,開展有關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
區審計局負責符合規定的信息化項目預算執行、竣工決算等內容的審計監督。
區招管局負責信息化項目的招標采購。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本部門信息化項目的歸口管理。項目主管單位法人為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及資金管理等工作總負責。項目主管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負責信息化項目規劃、申報、建設管理、竣工驗收,以及數據資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規劃和申報
第七條 區數據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
市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智慧城市體系建設、大數據發展、“互聯網+”應用等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區信息化規劃,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區數據資源局每年8月份發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通知,公布申報指南,集中受理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申報。項目主管單位,要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部門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向區數據資源局提交《蜀山區信息化項目建設申報表》、《蜀山區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立項審批材料。
第九條 區數據資源局負責區級政務云平臺、大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外網、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系統等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跨部門綜合應用平臺的統一規劃和建設。
使用或部分使用區財政性資金新建的各類應用系統,原則上應依托統一的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區級數據資源交換共享平臺進行開發、部署和運行,已建的系統要逐步進行遷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條 信息化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規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區數據資源局統一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申報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會同區發改局、財政局等單位編制年度信息化建設計劃,有關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后,列入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庫,區財政據此安排年度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已申報未列入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作為備選項目,進入區信息化建設備選項目庫。
第十二條 列入投資項目庫的項目主管單位,編制《蜀山區信息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報區數據資源局、發改局組織評審。評審通過的,區數據資源局、發改局下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復。
重點評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信息化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實施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十三條 未按規定納入投資項目庫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計劃,不予批準立項。未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立項。確需建設的,報區政府批準后按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調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取消的,報區政府批準后按變更程序辦理。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 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下達后,區數據資源局組織項目主管單位開展執行。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項目主管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復的建設內容及概算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區財政局按照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批復的概算審核政府采購計劃。區招管局嚴格對政府采購過程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按照年度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規定進行采購。限額50萬元以下貨物類項目,在區網上商城采用電子競價方式采購;50萬元以上貨物類項目由區招管局申報至市級平臺操作。30萬元以下服務類項目(如:信息化設計、監理、清單編制等)由區招管局建立限額以下定點庫,區數據資源局負責提供定點庫招標需求。30萬元以上服務類項目由區招管局申報至市級平臺操作。
第十八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采購,監理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如需開展第三方軟件評測的,評測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按照“準確定級、嚴格審批、及時備案、科學測評”的要求,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費用統一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第十九條 信息化項目采購合同簽定后,項目主管單位要及時將合同報區數據資源局備案,作為項目實施進度控制、資金安排的依據。
項目主管單位要按月向區數據資源局報送項目實施情況、資金支付情況。區數據資源局不定期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或階段性論證,對存在問題的,及時進行通報,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項目主管單位不得變更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對未經批準變更或先變更后報批的,區數據資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確需開展項目變更的,由項目主管單位向區數據資源局提出申請,提交《蜀山區信息化項目變更方案》,區數據資源局將統一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論證。通過專家論證的,區數據資源局會同區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招管局等集體會審,形成會審紀要。
通過集體會審的項目,變更造價低于該項目合同總價5%的,由區數據資源局下達初步設計方案變更批復;項目變更造價超過該項目合同總價5%(含)的,由區數據資源局報區政府審批。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完成后,試運行期應不少于3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試運行期結束后,項目主管單位向區數據資源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根據《蜀山區信息化項目驗收材料規范》提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方案批復、招投標文件、合同、實際建設情況為依據,包括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區數據資源局對信息化項目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由區數據資源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采取專家組會議方式進行竣工驗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組織第三方工程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區數據資源局向項目主管單位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主管單位要向區數據資源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未通過初驗或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要督促建設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再組織開展初驗或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審計工作由區審計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項目實施過程中和竣工驗收后,項目主管單位憑立項批復、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合同、竣工驗收意見(支付尾款或監理費用時提供),分期向區財政局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首次支付時,硬件設備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硬件合同額的60%;軟件開發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相應合同額的30%??⒐を炇蘸螅Ц俄椖课部詈捅O理費用。
第七章 項目運維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信息化項目建成后的
運行維護管理,要建立完善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六條 區數據資源局組織對信息化項目開展績效評估。重點評估項目的應用情況、數據資源共享情況應用效果、協同共享、安全保密、創新服務、經濟和社會效益等內容。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后續建設、運維資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資金再投入的參考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項目建設單位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項目審批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的,由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區數據資源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信息基礎設施(含機房建設)、信息網絡(含視頻監控系統)、云計算中心、數據中心及應用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防護等新建、擴(改)建、購買服務的項目,不包括辦公類硬件設備采購、檔案數字化服務采購等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涉密信息化項目按照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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