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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創新券使用與管理,激發創新活力,根據中共阜陽市委、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阜發[2017]3號)及《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阜陽市實施“雙輪驅動”戰略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辦〔2018〕2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創客團隊)開展創新活動的一種手段,是推動科技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的一種途徑。科技創新券為有價憑證,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向企業或創客(創客團隊)發放。企業在領取創新券、完成科技創新投入后,由財政部門予以兌現。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廣泛引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 鼓勵各縣(市)區(園區)根據實際,深化科技經費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實行普惠性政策支持,自主開展地方創新券工作,引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成立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創新券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審批、績效評價及研究創新券實施過程中有關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由市科技局局長任主任,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相關領導、科室(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創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行與管理,編制與上報年度預算,辦理創新券的設計、印制、申請、發放及兌現材料受理、評審服務等工作,并明確專門人員保管。
第三章 分類、使用與資金來源
第七條 創新券面額分為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四種,每張創新券編號唯一,有效期為1年,由阜陽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加蓋“阜陽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第八條 2018年度創新券支持對象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在孵企業及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或眾創空間登記備案的創客(團隊)等,財務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無不良信用記錄。創新券支持對象和范圍將根據我市科技創新及科技體制改革推進情況,每年度作適時調整。其中2018年度支持對象為:
1.中小微企業:市內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期限不滿5年、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
2.在孵企業: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備案的在孵企業,與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3.創客(團隊):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頒發的“創客護照”,擁有具備一定技術基礎和市場前景、有潛力轉化為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科技成果。
4.對符合創新券發放條件,并參加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的企業、創客(團隊),優先予以推薦。
第九條 科技創新券使用范圍包括:中小微企業和創客(創客團隊)向非關聯的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認證、檢索查新、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培訓、科技金融及企業共享使用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國內外的研發設備配套軟件購置等科技服務,可用科技創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實際服務費用。本辦法所指科技服務范圍,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軟件著作權注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已享受其他市科技專項資金獎補的科技服務,不重復享受創新券政策。其中科技服務具體包括:
1.科技咨詢服務:包括企業創新發展戰略咨詢、企業創新管理咨詢、企業技術診斷咨詢、創新政策咨詢、科技創新綜合咨詢、企業研發機構建設與管理咨詢、企業技術標準制定咨詢、有關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專項培訓;競爭情報分析、技術解決方案、知識產權等科技信息服務和專業咨詢服務、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咨詢與服務。
不包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申報與材料編寫;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的組織編寫;建設工程、環境工程等的設計咨詢;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論證、鑒定、審計及驗收;企業上市策劃咨詢輔導。
2.分析測試服務:包括新技術研究過程中涉及的各種分析測試服務、新產品開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樣品測試、新產品檢驗、產品性能測試等檢測認證服務。
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產品制造許可評審、設備制造許可鑒定評審、科學儀器計量鑒定等);產品質量診斷以及事故診斷評估。
3.科技信息服務:包括科技情報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文獻服務、科技查新服務。
不包括:單純購買文獻資料;企業信息化系統建設。
4.科技創業服務:包括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及各類眾創空間等用于專業服務設施建設的費用,主要指儀器設備、公共軟件、開發工具購置等費用;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及各類眾創空間等用于管理運行的費用,主要指物業管理費用,免費提供在孵企業等使用的網絡寬帶費用,舉辦公益性創業服務活動等費用。
不包括:在孵企業的創業活動;創業融資服務。
5.研發活動。與研發機構合作或委托研發機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委托給科研機構的研發項目必須具有明確的產品或應用目標,有利于企業改善其產品或生產過程,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6.技術轉讓。購買新技術、新產品;購買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條 科技創新券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申請兌現一般應在同一個年度內完成,逾期不得使用與申請兌現。企業申領采取“先領先得”原則,當年額度用完后,不再另行發放。企業和創客(創客團隊)應根據自身發展實際酌情申領科技創新券,在同一年度,對持有有效期內、未兌現創新券的企業,不再重新發放。
第十一條 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支付科技創新券抵用交易費用時,應與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抵用金額不得超過交易總費用的50%。
第十二條 同一年度內,一個科技服務項目申領不超過20萬元,一個企業和團隊申請創新券的最高補貼不超過60萬元。特別重大的成果轉化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經管理委員會批準增加發放額度。創新券原則以整數發放。
第十三條 每張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兌換現金和重復使用,遺失不補。創新券需在有效期內及時兌現,逾期不再兌現。
第十四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財政安排的阜陽市實施雙輪驅動戰略促進科技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創新券年度發放額度由市政府確定。
第四章 申請、發放與兌現
第十五條 創新券的申請和發放。
1.管委會辦公室在阜陽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發布創新券發放公告;
2.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創新需求,按照公告要求,填寫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表,經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后向管委會辦公室推薦;
3.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公告要求及申請推薦情況進行審核,初定擬發放企業與金額,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在阜陽市科技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4.對創新券擬發放企業及金額的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管理委員會自異議提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5.公示無異議后,管委會辦公室向企業或創客(創客團隊)發放創新券。
第十六條 創新券兌現所需證明材料。
1.《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書》(需附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證明,其中創客團隊附創新計劃書及已取得創新成果)、企業所持有創新券;
2.企業有效證件復印件(其中創客團隊附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頒發的“創客護照”);
3.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4.技術成果類的,提供購買合同及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技術服務類的,提供技術服務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項目支出決算表;發票或財政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等項目支出憑證,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6.企業配套資金證明;
企業兌現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封面—《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書》—附件目錄—附件”順序膠裝成冊,一式3份。
第十七條 創新券的兌現程序。
1.管委會辦公室在阜陽市科技局官方網站發布創新券兌現通知;
2. 縣(市)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的兌現證明材料審核后統一報送管委會辦公室;
3.管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財務專家、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成立創新券專家評審組(不少于 5 人,其中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引入第三方進行評審。對于申請兌現超過20萬元的項目,需現場查驗、論證。創新券兌現材料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不能參與評審。專家評審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要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4.管委會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初定擬發放名單與金額,報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管委會辦公室對擬發放企業名單在阜陽市科技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管理委員會自收到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
5. 公示結束后,管委會辦公室向市財政局提供當期兌現清單(含兌現企業名單、兌現金額、企業開戶行行號和賬號等),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兌付到企業。
對于購買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的,也可由服務提供方憑企業提供的科技創新確認書和創新券到管委會辦公室登記,管委會辦公室集中向市財政局辦理資金兌付手續。
第十八條 創新券每年度定期兌現,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創新券發放和資金使用情況,發布兌現通知。未在科技創新券有效期內提交兌現材料,視為放棄兌現權利。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
第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辦法另行制定),績效評價為優秀的企業在下期申請創新券時繼續優先支持。
第二十條 市補助資金按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市誠信數據庫,3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2017年7月18日印發的《阜陽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阜科[2017]100號)同時廢止。
附件:1.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表
2.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書
附件1:
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名稱(需蓋章)
成立時間
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行業 從業人員數 企業類型
上年度
銷售收入
萬元上年度
研發投入
萬元專業技術
人員數
項目名稱(可填寫多個項目)
項目負責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項目聯系人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計劃投資總額
萬元創新券
申請金額
萬元
項目科技研發、產品開發、技術升級計劃(300字以內,可附頁)
附件2:
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書
企業名稱
機構代碼 兌現時間
企業開戶行名稱 銀行帳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聯系人 聯系方式
企業類型(√選)□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試點)企業□已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示范(試點)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入孵企業□創客□其他
創新券額度大寫 ¥:
創新券編號
項目類別(√選)□購買技術成果□購買技術服務□購買研發儀器設備□專利服務
□科技咨詢服務□分析測試服務□科技信息服務□科技創業服務
□其他
企業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所屬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承 諾 書
本單位承諾 :
1、本申請書中所填寫的各欄目內容真實、準確。
2、提供申請兌現創新券的全部資料真實、可靠。
若發生與上述承諾相違背的事實,由本單位承擔一切責任和全部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咨詢熱線
400-050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