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關鍵詞: 安徽省著名商標申請 科技項目申報中心 企業研發中心申報 新產品鑒定中心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作用,完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中心,指企業內設的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創新的主要依托,為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研發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的企業組建,也可由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聯合組建。
第四條 研發中心的宗旨和任務:
(一)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業升級;
(二)開展科技攻關和產業化研究開發,提升產業技術水平;
(三)以增強企業競爭力為目標,不斷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四)輻射帶動相關行業創新發展;
(五)培養高水平科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制定我市研發中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研發中心認定的申報受理、評審論證和認定;對研發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復審;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申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
第六條 研發中心依托單位是指負責組建研發中心的企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研發中心的領導和管理,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計劃規定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為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保障;
(三)負責監督研發中心的資產及經費使用。
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七條 申請研發中心認定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合作研發方式,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要擁有不少于1項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或通過受讓、受贈、并購、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不少于1項的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三)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銷售收入小于2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2. 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
3. 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
(四)有獨立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專職工作人員6人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30%;
(五)能保證研發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并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資產總額15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60萬元以上);
(六)建立完整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體系,各項規章制度健全;
(七)近三年無環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第八條 申請研發中心認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阜陽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申請書;
(二)依托單位相關證照;
(三)依托單位及研發機構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電子文檔,經依托單位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或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九條 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擇優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單位的認定條件進行論證與考察。
第十條 企業研發中心評審:
(一)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和規范;
(二)研發中心建設是否符合我市的產業政策和重點支持的技術領域;
(三)依托單位是否具有研發中心建設的基本條件;
(四)研發中心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五)研發中心的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于研發中心的發展;
(六)依托單位財務狀況能否保障研發中心順利運行。
第十一條 對經專家論證與考察,符合認定條件的研發中心,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研發平臺建設總體要求和年度工作計劃擇優認定。
第十二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優先認定以下依托單位申請認定的研發中心:
(一)參與、主持制訂國家、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國際標準的;
(二)與其他企業、高校或科研機構聯合組建的。聯合組建研發中心必須簽訂聯合組建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研發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應制定年度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工作計劃。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應著眼于為行業、企業服務,完善開放共享和對外服務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引進人才和智力,不斷提高科技成果研發、轉化與技術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研發中心應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的主要內容為:
(一)研發中心基本情況;
(二)對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條件的對照分析;
(三)研發中心發展規劃及本年度執行情況;
(四)研發中心存在問題及擬解決方案;
(五)研發中心今后發展目標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 研發中心運行滿三年,按規定參加市科技部門組織的復審。復審不合格的,撤銷研發中心認定。
第十八條 研發中心或其依托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僅變更名稱、地址等非實質性情況的,經縣(市、區)科技局或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發生以下變更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縣(市、區)科技局或市級主管部門按第十條要求進行論證核實后,報市科技局審核,必要時由市科技局重新組織認定。
(一)研發中心需要變更研究開發方向或進行重組的;
(二)依托單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
(三)研發中心不再依托原單位的;
(四)其它發生實質性情況變更的。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建設經費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市科技局按照《阜陽市實施雙輪驅動戰略促進創新創業人才發展的若干政策》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 科技部門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研發中心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購置。補助經費應嚴格按要求專款專用,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補助資金按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列入市誠信數據庫,3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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